一、旅游項目建設用地從何而來?
1.國有建設用地出讓
2.集體建設用地征收再出讓
3.集體農用地轉用再征收再出讓
二、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需辦理哪些重要文件?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環境影響評估文件
3.立項證(審批證、核準證、備案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國有土地使用證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8.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樓不需此證)
9.銷售許可證
10.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三、各項法律文件如何辦理?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1.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所需資料
(1)建設單位或自然人書面申請;
(2)建設單位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3)發改委開展前期工作的函
(4)用地現狀測繪圖;
(5)重要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項目、公共設施以及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進行選址的建設項目,需附選址研究報告;
(6)法律法規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2.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流程
(1)建設單位持發改部門出具的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建設項目選址研究報告》及相關圖件提出項目選址書面申請;
(2)用地規劃科與規劃設計院及相關科室現場踏勘,科室出具初步選址意見;
(3)報分管局長審查;
(4)報局長審定;
(5)局務會研究;
(6)規委會研究決定;
(7)辦公室蓋章后,出具選址意見書
(二)環境影響評估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估法》,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三)節能評估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中,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四)立項證
一般的旅游開發項目立項申請,需要聘請具有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撰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給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具體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1.項目單位(企業)提出立項申請報告;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旅游主管部門關于該項目的審批意見;
4.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
5.國土資源部門(林業、海洋漁業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用林、用海)預審意見;
6.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7.節能評估報告(需工程咨詢資質)或填寫《固定資產節能登記表》;
8.企業營業執照等其他資料。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六)國有土地使用證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須持土地批件、出讓合同(如果是轉讓來的還要持轉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及各種稅費的票據、法人證、法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到土地申報發證機關申請登記。
(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該行政許可事項應具備的條件
1.建筑工程
(1)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設計方案;
(2)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3)取得土地權屬文件。
應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2.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臨時性建筑和維修工程)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表(建筑物);
(2)與規劃管理相關的施工圖(一式4份及電子文件);
(3)具有相應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放線測量技術報告(含電子文件);
(4)使用土地有關證明文件;
(5)申報單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人防、地名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一項或多項審核意見)。
注:資料來源天津市規劃局
(八)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按建設工程項目實行一項一辦。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計劃部門核發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項日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4.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5.招標工作已完成,施工單位己確定;
6.建設單位已委托建設監理或建設單位建設工理機構資格己審定,施工單位在本工程的項回經理已確定;
7.資金、物資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8.按規定已在統計部門辦理了統計登記手續;
9.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九)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樓不需此證)
申請辦理所需材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2.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法人委托書;
3.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報告,附商品房預售方案;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復印件);
6.開發項目立項資料(復印件);
7.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
8.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
9.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
10.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
11.建審總平面圖(復印件);
12.房產測繪成果報告(原件);
13.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14.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攜帶原件。申請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備案證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6.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十一)銷售許可證
1.商品房銷售許可審批表;
2.現場踏勘意見;
3.發改委立項批準文件;
4.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5.建設用地許可證;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9.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復印件);
10.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表(復印件);
11.規費一單清(復印件);
1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13.企業資質登記證書(復印件);
14.新建住宅小區物管和社區用房協議;
15.簽訂前期物業委托合同和制定業主公約;
16.項目竣工驗收材料;
17.商品房預售方案(三份);
18.房屋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19.公安機關出具對該小區設置、編排的門樓牌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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